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周**、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张**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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