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渡船口水泥预制件经营部其他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渡船口水泥预制件经营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渡船口水泥预制件经营部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筠连县巡司镇渡船口水泥预制件经营部协商处理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处理方式。为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筠)质监罚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