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周**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自动履行了罚金2000元,至此移送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3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