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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云南省寻**人民法院(2014)寻立民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案应该立案受理;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然有自治权,但村集体仍然应该依法行使自治权,上诉人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应该享有与其他成员相同的分配权;3、中级法院已有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案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诉求得到了支持;4、与上诉人同一情况的村民参与了分配。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制定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本案中,上诉人诉请判令集体支付上诉人作为居民应当享有的建设征地补偿费分配款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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