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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亿**有限公司与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海亿**有限公司与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李*欠青海亿**有限公司的借款1000000元及应承担的利息93333.33元(截止到2014年5月11日)、律师代理费3093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69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5元,由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负担14872元,青海亿**有限公司负担303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负担。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林星来账户内存款104349.64元,被执行人林星来自动履行案款9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青海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裁定终结本院(2014)宁*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剩余案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青海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银行账户内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在西宁市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在西宁市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查询被执行人林**在西宁市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在青海省互助县的房产和土地涉及银行抵押贷款,且因多个案件被法院查封,本院亦轮候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林**在浙江省永康市有一套房产,涉及银行抵押贷款并因多个案件被法院查封,其名下车辆亦被法院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林**在浙江省永康市的房产和车辆均轮候进行了查封。本院还委托浙江**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林**的财产状况,浙江**法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来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来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林星来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执行人青海亿邦小额贷**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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