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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系**社村民,被告张**系黑泉乡镇江村五社灌溉组成员,本社耕地在灌溉期由灌溉组统一进行灌溉,原告所种植的位于上中沟的1.6亩的西瓜地系被告负责灌溉范围。2013年6月27日凌晨三点原告将其瓜地自行灌溉,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由被告张**取水对其分管的上中沟耕地进行灌溉,一直持续到28日凌晨2点左右,其后,被告又将渠水分到阴沟继续灌溉其他耕地,一直持续到28日上午8点左右灌溉结束。2013年6月29日上午,原告听人说灌溉组的人将好几块西瓜淹了,到地上发现自己的瓜地被淹,后原告找被告说理,被告认为原告瓜地被淹与自己没有关系。后经村上处理,并由本村主任杨**、水利主任严*、本社村民赵**和赵**实地查看,村委会认为按灌溉程序应当由被告张**承担赔偿责任。后经乡、村组织调处,均因种种原因调解未果。到7月份,原告发现自己的西瓜逐渐腐烂,损失严重,原告遂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赔偿原告罗**经济损失2000元,限于2013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50元,退还其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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