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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和申请人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与申请人许**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2013年7月24日经高台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内容为:

一、双方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二、许**在已承担588.5元医药费的基础上,一次性赔付李**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2500元整。

三、本调解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李**不得再向许**索要其他相关损失或赔偿;李**若今后发生相关病变与许**无关,许**也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013年7月28日,申请人李**、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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