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发**开发区支行、佛山市**有限公司、洪河、龚明峰、湛江科**有限公司、南储**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海新钢材市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民法院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南储**限公司现更名为“南储仓储管理**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