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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开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诉被告王开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系从事建筑业人员。在2011年--2012年期间,原告杨**在被告承包的多个工地组织人员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架设模板,2013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费964500元,2011年尾欠57000元,合计1021500元,扣除借款及其他费用下欠224600元,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原告申请高台县劳动监察大队调解,经高台县劳动监察大队调解,确定由被告在2013年4月份付10万元,5月份付清。后于2013年5月份开始陆续付款160000元,下欠64600元未付,后经索要未果,原告遂于2013年9月11日将本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人工费64600元,并支付利息5232.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开绪偿付原告杨**劳动报酬64600元,限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30000元,剩余34600于2013年11月25日前付清。若逾期,被告王开绪再承担全部案件款10%的违约金即6460元,并且原告杨**可以立即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

本案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由被告王**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546元,退还其77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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