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3年10月4日,申请人郭**、申请人于丽*、许*、许**、张**、申请人梁**、陈**、李**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郭**与申请人于丽*、许*、许**、张**、申请人梁**、陈**、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该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