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夏巧花和申请人高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夏*花与申请人高台县妇幼保健院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2013年9月17日经高**生局、高台**员会、巷道**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内容为:
一、由高台县妇幼保健院一次性支付夏**、引产所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23000元整。
二、夏*花必须立即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医院由夏*花自主选择,若造成其他方面的后果,由高台**健院无关。
2013年9月18日,申请人孙**、夏巧花、高台县妇幼保健院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孙**、夏*花与高台**健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