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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高台县支行与向兴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诉被告向**、向**、向全年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向**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向**、向全年到庭参加诉讼。

2012年2月16日,三被告针对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在2012年2月16日至2014年2月16日,原告可以依据三被告中任意被告的申请,向其发放单笔借款2.5万元,其他被告自愿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向**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2.5万元,用于农业生产,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当天被告向**取得了借款2.5万元。该借款2013年1月16日前利息已有被告向**偿还,此后本息没有偿还。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诉请本院要求被告向**偿还借款,被告向**、向全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向**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及罚息5330.87元(算至2013年10月31日),本息合计30330.87元;

二、被告向**、向全年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向**、向全年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向**追偿。

本案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被告向**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253.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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