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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高台县支行与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诉被告裴天爱、于**、于**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三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2012年8月1日,三被告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成立联保组,约定在2年内任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不超过3万元时,其他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裴**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4.58%,逾期罚息为借款利率的50%,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间被告裴**偿还了2013年7月1日前的等额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裴**偿付本金3万元,利息及逾期罚息2826.62元(算至2013年11月15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裴天爱于2013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及逾期罚息2826.62元,共计32826.62元(利息算至2013年11月15日);

二、被告于兴华、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裴天爱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被告裴天爱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其298.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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