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茂名市茂**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债务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债务清偿中心与广东**限公司、中国广**团)公司、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有限公司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茂名市茂**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务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广**团)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茂名市茂**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务清偿中心、茂名市茂南**务清偿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广东**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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