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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许**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6年12月1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许*。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撕打。加之,原被告也不能正确的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矛盾,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1月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许**离婚。

二、婚生女许*由被告许**抚养,原告王*给付婚生女许*抚养费30000元。自2013年起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元,限于当年10月1日前给付,抚养费给付止2018年(2013年抚养费当庭给付2000元)。

三、原告王*对婚生女许*享有探视权,原告王*探视婚生女时被告许**应该予以配合。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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