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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掖市分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掖市分行诉被告张**、许**、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1年4月1日,原告中国邮**掖市分行与被告张**、许**、许**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的期间范围内,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任一成员以其他成员为保证人,在3万元额度内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农业生产。2012年2月24日联保小组成员张**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借款后被告按期偿还了部分利息后,截止2013年3月7日欠款金额31045.42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贷款本息31045.42元及贷款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偿还原告中国邮**掖市分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45.42元(计算至2013年3月17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继续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限于2013年11月15日前付清。

二、许**、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承担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28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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