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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高台县支行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诉被告张*、肖**、周**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三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2010年3月27日,三被告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成立联保组,约定在2年内任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不超过3万元时,其他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2月27日,被告张*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3.5%,逾期罚息为借款利率的50%,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2012年2月13日被告张*偿还本金14916.1元,利息及罚息341.9元,余本金15083.9元及利息、罚息5098.15元均未偿还(算至2013年9月24日)。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金15083.9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5650.64元,共计20734.54元(利息算至2013年11月30日);

二、被告肖**、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张*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张*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其15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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