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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燕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8月2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0年6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撕打。加之,原被告也不能正确的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矛盾,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3月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与被告白**离婚;

二、婚生女白**由原告白**抚养监护,婚生女白**的抚养费由原告白**自理。

三、被告白**享有对婚生女白**每月两次的探视权,原告白**应该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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