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北京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周**与北京今**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北京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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