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郑州**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张**于200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以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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