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光明日报社诉北京鹏**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光明日报社于200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光明日报社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光明日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光明日报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周**与北京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北京今**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北京今**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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