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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社诉北京鹏**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9213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光明日报社诉北京鹏**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光明日报社于200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光明日报社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光明日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光明日报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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