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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华诉赵**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25286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韩**诉赵**、金**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韩**于200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0元,由韩**负担389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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