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韩**诉赵**、金**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韩**于200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0元,由韩**负担389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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