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东大**限公司诉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吉**音像店、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大**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大**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广东大**限公司负担486.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