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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有限公司与中粮我买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觉公司)与被告中粮我买网有限公司(简称中粮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景视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中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启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全景视觉公司起诉称:中粮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域名为womai.com的网站食品销售页面的食品宣传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2幅照片,编号为1L-4405、1L-15204,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公司对该2幅照片享有的著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被告辩称

中粮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使用的涉案2幅照片有合法来源,全景视觉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我公司不同意全景视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全景视觉公司取得了《中国图片库1L》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记载全景视觉公司经北京全**限公司的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6年2月1日起永久转让。在《中国图片库1L》印刷出版物上有全景视觉公司的署名和网址WWW.QUANJING.COM。在该图库及域名为quanjing.com的网站中均有编号为1L-4405的图片,标题为东方人物,内容为一位着商务衬衫的女人在阅读报纸;编号为1L-15204的图片,标题为婴儿,内容为一个女人在看着一个婴儿骑木马。

域名为womai.com的中粮我买网为中粮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中粮公司在该网站销售食品康**芊动左旋肉碱口嚼片的产品介绍“适宜人群”中配图使用了《中国图片库1L》中的上述2幅图片,图片使用的尺寸较小。全景视觉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申请北京**证处对此及其他20幅图片进行了公证,北京**证处出具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670号公证书,全景视觉公司共支付5640元公证费。

中**司表示其使用的涉案2幅图片是委托案外人北京帷**有限公司(简称帷**公司)编辑设计的,并提交了其作为甲方与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产品信息编辑外包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中粮我买网的商品内容编辑的外包服务,甲方提供中粮我买网产品部分文字描述和部分产品图片信息,乙方为甲方提供中粮我买网产品内容编辑服务。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1L》、(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670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全景视觉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中国图片库1L》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全景视觉公司是该图片库中图片的著作权人。中粮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

中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2幅图片具有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中粮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涉案2幅图片,未向全**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全**公司对涉案2幅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全景视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或者是中粮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2幅图片的独创性程度、中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2幅图片的侵权使用状态及全景视觉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粮我买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womai.com的网站上删除涉案二幅图片;

二、被告中粮我买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四百元;

三、被告中粮我买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公证费五百一十二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粮我买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粮我买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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