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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有禄诉北京新**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11586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隋**诉北京新**有限公司、北京最美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隋**于200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隋**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7元,由隋**负担3398.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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