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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等诉浙江**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4863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陈*诉**有限公司、江西**出版社、北京燕**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胡**、陈*于200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陈*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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