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陈*诉**有限公司、江西**出版社、北京燕**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胡**、陈*于200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陈*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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