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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京华时报》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4508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被告《京华时报》社、北京市**农工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赵*负担175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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