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京华时报》社、北京市**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赵*于2004年6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赵*负担175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О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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