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京华时报》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4505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京华时报》社、北京市**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赵*于2004年6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赵*负担175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О四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