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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机诉陈高华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2416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陈**、徐**、宁**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0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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