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刘**诉新**出版社、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王*、刘**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刘**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王*、刘**负担121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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