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海青诉被告北**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海青于200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青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海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桂**负担6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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