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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人**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6235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曹*诉人**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曹*于200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曹*负担247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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