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限公司诉被告上**限公司、江苏省**京分公司、南京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慈**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0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775元。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