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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沪**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沪**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337.5元。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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