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南通凯**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沈阳**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7年11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南通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原告张**、南通凯**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550元。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