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陈**、陈*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博库**限公司、民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民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梅**(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富**有限公司诉上海茜梦化妆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国某网络**限公司与戴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钱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原**有限公司与上海欧**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