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诉被告上海鸿**限公司、安**出版社、扬州**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对被告安**出版社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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