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袁腾飞与被告南**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腾飞诉被告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掌门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代理人叶*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腾飞诉称,原告系《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2》的作者,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传至其所有并经营的“百阅”软件上供他人下载阅读,牟取高额利润,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0元以及合理费用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百阅”软件是由被告开发,由于其易被破解,故被告一再声明要求用户从“百阅”的官方网站上下载该软件。原告公证取证的“百阅”软件并非来自被告的“百阅”官方网站,故其以此主张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据不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腾飞系《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2》(2009年12月第1版,以下简称《历史2》)的作者,该书由花**出版社出版发行,字数为220千字,定价32.8元,随书附赠有原告讲课视频DVD。被告**公司系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百阅”软件系掌门科技公司开发的一款阅读和社区一体化的手机阅读互动社区软件,支持在手机上离线或在线阅读BRM、UMD和TXT格式的手机电子书、杂志等。掌门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百阅官方网站(域名为:www.byread.com)上为用户提供“百阅”软件的免费下载服务。

2011年12月27日,原告通过委托代理人鲍**向北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使用手机下载“机锋市场”客户端程序,并通过“机锋市场”客户端程序下载相关应用软件,以及通过应用软件搜索相关电子读物进行浏览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利用一部全新的手机通过WLAN无线上网,登入“QQ浏览器”进入“机锋市场-机锋网”首页,下载并安装客户端程序后,通过“机锋市场”搜索界面找到“百阅”软件并免费下载,然后在“百阅”主界面进入“网上书城”,在“网上书城”界面中搜索“历史是个什么”后找到“历史是个什么玩意2”并下载,下载后可进入该电子读物的正文界面,并可以任意选取若干章节进行翻阅浏览。

另查明,原告为维权所需,于2012年7月27日向北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于2013年7月22日向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历史2》、(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705号、01708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腾飞系《历史2》的作者,其对该书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是(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705号公证书。从该公证书的取证过程看,所取证的“百阅”软件并非来自被告的官方网站,而是来自“机锋市场-机锋网”,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机锋市场-机锋网”上的“百阅”软件,与被告存在授权使用等关联性,故原告仅以“机锋市场-机锋网”上的“百阅”软件上存在侵权作品为由,主张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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