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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电影制片厂与某某儿童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电影制片厂与被告某某儿**版社、江苏某**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某电影制片厂以与某某儿**版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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