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电影制片厂与被告某某儿**版社、江苏某**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某电影制片厂以与某某儿**版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