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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上海**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上**限公司、第三人舟山**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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