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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影视文化(北**限公司、上海某**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影视文化(北**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影视文化(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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