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维**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维**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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