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广播电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9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某某科技(北**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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