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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申**有限公司白下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申**有限公司白下分公司(以下简称申**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法院(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南京市秦淮区。依照最**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要求,该院自2013年7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因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争议法律关系不复杂,遂裁定驳回申**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申**司的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法条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原审法院是江苏**民法院指定的可以管辖一审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法院,且案件并非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申**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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