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林飞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林飞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林飞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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