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出版社与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陈*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系中国**师协会编著。2014年4月25日,中国**师协会(甲方)与中国**出版社(乙方)签订《关于版权许可备忘录》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对《会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2年;在此期限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授权自授权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

2014年5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接受中国**出版社委托,公证员夏**、邓**与中国**出版社委托的代理人庄雪静一同来到合肥市经**工业学院南区3号楼下u0026ldquo;学士书店u0026rdquo;购买了《会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三本辅导教材,取得金额为43.5元的收据一张。购书结束后,将上述书籍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装箱封存,并加盖u0026ldquo;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封签专用章u0026rdquo;,对确定的票据进行复印。票据原件及封存的书籍交由庄雪静保管。对上述保全过程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出具(2014)皖合衡公证字第7441号公证书。

经原审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书籍,将中国**出版社出版的《会计》图书与公证处封存的《会计》图书进行比对,两者在外观、文字上相同,但有如下区别:1、前者在书中有增值服务卡,卡上有注册卡号,书的背面有防伪标识,后者则没有;2、前者书的封面颜色均匀,纸张较厚,字迹印刷清晰,后者图书封面色彩较浅,纸张偏薄,字迹印刷不清晰。

原审另查明,中国**出版社出版的《会计》图书价格为50元,出版时间为2014年3月。中国**出版社提供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2014年12月18日,中国**出版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对作品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涉案图书《会计》封面上写有u0026ldquo;中国**师协会编u0026rdquo;,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证明中国**师协会为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其对该图书享有著作权。根据协议,中国**出版社自2014年3月份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年,故对侵犯涉案图书相关著作权的行为,中国**出版社有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经庭审比对,并结合正版图书售价与曹**所售图书价格的差异,能够认定曹**销售的图书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而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故曹**未经授权,擅自出售涉案侵权图书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专有出版权。且曹**未能证明有合法来源,中国**出版社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认为,中国**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曹**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图书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并考虑中国**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该院确定曹**向中国**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1、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中国**出版社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2、驳回中国**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国**出版社负担10元,曹**负担15元。

上诉人诉称

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中国**出版社专有的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在授权期内,中国**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许可备忘录上没有讲明,中国**出版社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涉案的辅导教材出版形式外观是合法的,曹**作为销售商也不负有审查书籍内容是否侵权的法律义务,主观上也没有故意侵权的过错,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否侵权还应由专业权威部门出具鉴定结果认定;3、原审判决每本书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出版社辩称:经**出版社、中国**出版社与中国**师协会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中约定中国**出版社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曹**侵权的事实是明确的;原审判决的5000元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以及酌情赔偿的费用,费用并不高。请求二审驳回曹**的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曹**对中国**师协会与中国**出版社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出版社出版的《会计》图书,出版时间为2014年3月,根据中国**师协会与中国**出版社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中约定的内容,中国**出版社自2014年3月起享有案涉图书的2年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曹**销售的图书与中国**出版社出版的《会计》图书对比,两者在纸张薄厚、字迹印刷质量、封面色彩等方面存在差异,且其销售的图书在价格上显著低于中国**出版社出版的《会计》。诉讼中,曹**也不能提供其销售的图书合法来源的证据,故曹**销售侵权图书的主观过错明显,因此侵犯了中国**出版社对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原审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图书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结合中国**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确定曹**向中国**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