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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岩诉被告法制晚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法制晚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的委托代理人武倩倩,法制晚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陆**称:我是一名摄影师。2011年1月26日,我发现由法制晚报社出版发行当天的《法制晚报》C01版“春节档”位置使用了“虎头门钹”作为装帧图片。经对比,该图片是我拍摄的摄影作品《虎头门钹》中的右侧门环,并经过翻转后形成的。法制晚报社使用该摄影作品既没有为我署名也没有征得我同意,已经侵犯了我对其享有的著作权。故我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法制晚报社:在《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15000元。

被告辩称

法制晚报社辩称:首先,我社在涉案报纸版面使用的涉案图片下载于www.nipic.com网(简称昵图网),因此有合法的来源;其次,我方使用的涉案图片为带有门钹的大门,这与陆*主张权利的《虎头门钹》摄影作品不同,我方使用图片范围大于该摄影作品范围。综上,不同意陆*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中**出版社出版了《北京胡同》一书,其中第46页显示有摄影作品《虎头门钹》,该照片为左、右两扇门,每扇门上均有一个虎头门钹,从构图比例上看,两个虎头门钹占据整幅照片的大部,为照片内容的主体。《北京胡同》版权页**摄影作者为陆*等。2007年9月26日,中**出版社出具《证明》,明确《北京胡同》第46页刊登的摄影作品作者为陆*。

法制晚报社在2011年1月26日出版发行的《法制晚报》C01版面“春节档”中使用了一幅图片,该图片为两扇敞开的古门,左右两扇门上各有一个虎头形状的门钹,图片中部则显示有“春节档”以及关于汽车保养等文字内容。陆*认为,图中左侧门钹即为其《虎头门钹》摄影作品中右侧的“虎头门钹”,该图片中右侧的门钹亦为上述右侧“虎头门钹”翻转而来。

法制晚报社为证明图片的合法来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1年5月6日登陆昵图网,该网站精品牛年素材项目下显示有一幅古门图片,该图片亦为两扇敞开的古门,左右两扇门上各有一个虎头形状的门钹,图片中部配有“开门红”文字及一头牛驾祥云的图案。该图下方显示有“共享图”字样。在该昵图网版权声明栏目中,有如下文字描述:“昵图网内所有素材图片均由网友上传而来,昵图网不拥有此类素材图片的版权。昵图网内标明版权为共享,昵友原创,原创作品出售等图片素材均由网友上传用于学习交流之用,勿作他用;若需商业使用,需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法制晚报社主张其在涉案报纸版面上使用的图片即为对该上述昵图网图片直接下载并编辑后使用。

上述事实,有《北京胡同》图书、中**出版社《证明》、法制晚报报纸、(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006号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对其拍摄的摄影作品《虎头门钹》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作品。

通过对比法制晚报社使用涉案图片中的左门门钹与陆*摄影作品《虎头门钹》中的右门门钹,第一,两者在整体拍摄角度、虎头形象展示上一致,仅在上下比例上,前者比后者略有压缩感;第二,从图片展示的门钹纹理及阴影上,二者表现相同;第三,门钹由虎头及门环组成,由于门环属于可活动物,因此门环与虎头之间的相对位置最能体现其区别性。而两者门环整体均为扁圆、上部与虎口连接处为平直状,其门环上部右侧平直部分突出于虎口连接处的长度及比例亦一致。而对比涉案图片中的左右两门钹,两者在整体构图、形象、阴影表现、门环突出的细节上均相同,属镜面对称形象。综上,在法制晚报社未能举出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中的左右门钹使用了陆*摄影作品《虎头门钹》中的右门门钹。

至于法制晚报社认为其涉案图片来自昵图网因此拥有合法来源的答辩意见,首先,根据其证据仅能证明昵图网存在与其使用图片相类似的图片,是否来源于该网站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次,即便是涉案图片来源于该网站,该网站仅仅是图片共享平台,其版权声明中亦对相关图片的版权情况进行了说明。法制晚报社在知晓上述情况下,没有审查相关图片的版权状况,亦未征得著作权权利人许可,便直接进行图片下载并编辑使用,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对于法制晚报社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制晚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报纸版面使用了陆*摄影作品《虎头门钹》中的一个,并未经陆*许可、未向陆*支付报酬,也未为陆*署名。因此法制晚报社侵犯了陆*对其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陆*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法制晚报社因此获取的实际利益,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价值、法制晚报社具体的使用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陆*要求法制晚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及《法制晚报》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鉴于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法制晚报》上,在该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足以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故对于其要求法制晚报社在《北京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法制晚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晚报》上刊登致歉函,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陆*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函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有关媒体公开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法制晚报社负担);

二、被告法制晚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经济损失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法制晚报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陆*负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法制晚报社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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