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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赛**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华**限公司(简称华**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简称赛**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华**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享有电视剧《秘密列车》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我公司发现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网址为www.openv.com)上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赛**公司答辩称:首先,华**公司的权利存在瑕疵,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我公司只是在网站上播放了涉案电视剧的片花,属于为介绍和评论作品而引用作品片段,不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中国人**部宣传部艺术局颁发了24集电视连续剧《秘密列车》的发行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是八一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是美*影**有限公司(简称美**公司)。剧中署名情况“[制作单位]美*影视”、“[出品单位]上海**公司中视传媒美*影视八一电影制片厂”。

2009年1月21日,八**制片厂和美**公司共同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主要内容如下:八**制片厂和美**公司为电视剧《秘密列车》的共有著作权人;美**公司自2008年12月30日起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和可再转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八**制片厂同意美**公司将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信息网络传播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行使。

美**公司曾于同年1月20日出具著作权证明书,将电视剧《秘密列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和可再转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东阳美**限公司(简称东**公司),授权期限为2009年1月20日至2014年2月10日。后,东**公司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华**公司享有,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2010年7月9日,华**公司申请浙江**塘公证处对赛**公司的“天线openv.com”网站(网址为www.openv.com)在线播放包括电视剧《秘密列车》在内的四部影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钱塘公证处为此出具的(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6721号公证书,上述网站首页上方依次显示有高清、影视、新闻、体育、财经、电视等频道分类。点击“高清”进入“天线高清”频道(网址为hd.openv.com),在该频道首页搜索栏内输入“秘密列车”进行搜索,可以得到多个视频文件,其中含有《秘密列车》第1集至第24集的相关视频,视频简介信息中显示有主演名单、类型、播映地区以及剧情简介。选择点击其中的第1集、第18集和第24集,均可正常播放,播放内容即为影视作品《秘密列车》的内容,视频画面中插播了部分广告,播放画面右上角还显示有“天线高清”及“hd.openv.com”的组合标识,但视频长度分别为3分8秒、1分4秒和2分10秒。华**公司为上述公证书支出公证费2000元。

赛**公司自认其网站上的涉案电视剧视频由其自行上传,但表示其上传相关视频仅为介绍电视剧的内容,且24集内容均为几分钟的片花。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赛**公司播放的电视剧为完整剧集,但未就此补充相应证据。

诉讼中,华夏视**传媒公司已将涉案视频从其网站上删除。

另查,华**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DVD光盘、版权声明书、著作权证明书、(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6721号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视剧《秘密列车》的署名情况以及八一电影制片厂和美**公司共同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八一电影制片厂和美**公司为该剧的共同著作权人。根据上述版权声明书以及美**公司、东**公司依次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华**公司通过受让依法取得了电视剧《秘密列车》2009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赛**公司提出华**公司不享有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华**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赛**公司提出其在网站上播放涉案作品只是为介绍和评论作品而引用作品片段、不构成侵权的辩称,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引用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不得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赛**公司所经营的网站系专业的影视网站,所提供的视频涉及涉案电视剧全部24集的片段,相关视频上亦加载了该公司的标识并插播了广告,因此,赛**公司的涉案使用行为不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赛**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且华**公司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赛**公司在线播放的视频为涉案电视剧的片段,故本院将根据该影视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赛**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华**公司的诉讼支出情况酌情确定。此外,因赛**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侵权视频,华**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故本院不再判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赛**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元;

二、被告北京赛**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华夏**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赛**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华夏**限公司负担50元,由北京赛**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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