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姬*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刘**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刘**负担87.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原告国家广播**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被告精伦**限公司、北京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王*诉《北京*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王**诉北京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中国音**管理协会诉北京远**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中国音**管理协会诉北京金凤凰歌舞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广州市**有限公司诉联想移**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