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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北京*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王*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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